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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曹传秀、金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秀,金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传秀,女,生于1964年5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金艦,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传秀与被执行人金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