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曹传秀、金艦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传秀,金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传秀,女,生于1964年5月29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金艦,男,生于1974年7月18日,汉族,住枝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传秀与被执行人金艦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亚州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春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