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28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巧惜、陈宏业等与张康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惜,陈宏业,陈丽君,陈丽庄,陈丽端,陈燕端,张康康,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749号原告:陈巧惜,女,193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宏业,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丽君,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丽庄,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丽端,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燕端,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上列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平、王奕萍,均系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康康,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蒙城县,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汽车修配厂。法定代表人:朱绍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号**号**号楼*层。负责人:钱振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华府御水湾小区*号*********号115。负责人:张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惜、陈宏业、陈丽君、陈丽庄、陈丽端、陈燕端诉被告张康康、五河县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外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郑金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芷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