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901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江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901号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颐和家园御景苑2号第1层105室。负责人:李步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云,女,住镇江市,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阳山社区推荐的公民。被告:江洋,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江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昊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