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松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37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平,男,199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2016年12月4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松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松平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江边围18号广州金东厨具有限公司,翻墙进入车间,盗走该公司一批铜制配件。2017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松平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广明高速桥边的绿汇花场,盗走被害人何某1放置于花场内的一个移动路由器、一袋零食等物。2017年3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松平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广明高速桥边的绿汇花场,盗走被害人方某放置于花场内的一台电脑主机、一个电磁炉、七个电拖板、30米电缆线等物,并用现场的一辆斗车将上述物品运走。2017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松平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虾公花场,盗走被害人王某放置于花场内的一部切割机、两台风扇、四捆电线等物。2017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松平去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虾公花场门口桔场,盗走被害人何某2放置于桔场内的一部切割机、一对音箱、电线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松平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松平的供述,被害单位广州金东厨具有限公司委托报案人邓某某、被害人何某1、方某、王某、何某2的报案陈述,证人朱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委托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松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松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松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松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至2018年3月31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7天,已折抵刑期;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松平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不足以弥补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