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齐金富与李孟玲、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金富,李孟玲,王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222号原告:齐金富,男,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段洋河,王言林(实习),系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孟玲,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王玲,女,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系被告李孟玲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金富与被告李孟玲、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金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金富负担。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戈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