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旷淑元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淑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旷淑元,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向东,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旷淑元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旷淑元及辩护人何向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旷淑元在广州市花都区公益村诚惠便利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博。2017年4月18日21时许,公安人员将上址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旷淑元和参赌人员梁某某等人,起获“六合彩”投注单据6张、电脑主机1台、赌资1500元和手机1部。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旷淑元坦白等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旷淑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旷淑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没有犯罪前科、需要照顾家庭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旷淑元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旷淑元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旷淑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静敏刘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