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合与李献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合,李献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98号原告:XX合,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民,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献奇,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安阳县。原告XX合与被告李献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XX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合负担。。)审判长 刘 渊审判员 郝兴军审判员 田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