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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胡伟、王小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胡伟,王小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402民初10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491424026N。主要负责人:王晓新,男,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男,该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伟,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王小洪,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被告胡伟、王小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诉称:2014年5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信用卡,原告给予授信额度30000元。2014年5月,因房屋装修,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安居分期付款贷款业务,申请分期数36期,申请分期额度为110000元,经原告审核后,2014年6月5日原告授信被告额度100000元。被告获得授信后,于当月刷卡消费8000元。2014年7月14日,被告第一次归还原告欠款。自2015年12月后,被告开始拖延还款,经多方催告,被告有部分还款。经系统核算,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拖欠本金64294.57元、利息及相关费用26856.13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分期贷款本金64294.57元、利息22890.65元、滞纳金3965.48元,共计9115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胡伟、王小洪欠原告分期贷款本金64294.57元,二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从2017年10月开始至2018年9月,二被告于每月10日前归还本金1000元,剩余本金42294.57元,由二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前还清;截止2017年4月30日的利息22890.65元,以及2017年5月1日起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以银行系统出账单为准),二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前全部还清。二被告如按上述期限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四、如果二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则原告可就被告全部款项即本金64294.57元、滞纳金3965.48元、2017年4月30日止的利息22890.65元、以及2017年5月1日后产生的利息及复利(以银行系统出账单为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二被告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 芬人民陪审员  郭直政人民陪审员  王义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