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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75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杭传洋,邱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75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中通时代豪园49号。负责人:董经庆,行长。被执行人:聊城市一鸣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博平镇辛庄。法定代表人:杭立英,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南路1015号。法定代表人:周长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立阔,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传洋,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邱淑平,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杭传洋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邱淑平的银行存款36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