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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5淮安金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县翠屏山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金源电子有限公司,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盱眙县翠屏山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费学军,俞利丽,胡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淮安金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金源路。法定代表人:费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盱眙县翠屏山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淮河北路173号。法定代表人胡元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费学军,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俞利丽,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胡元成,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金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恩机电有限公司、费学军、盱眙县翠屏山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俞利丽、胡元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