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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福明、夏敏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明,夏敏达,夏社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2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福明,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敏达,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社根,男,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上诉人陈福明因与被上诉人夏敏达、夏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福明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福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福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陈福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翔审 判 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