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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井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井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759号被执行人:朱井朝,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朱井朝犯诈骗罪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盱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人朱井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根据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履行期限为2015年4月20日,本院于2016年9月3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9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井朝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该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被执行人朱井朝家庭的困难证明,该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朱井朝家庭困难,仅靠6亩田地和做临时工维持生活,其子还在上学,母亲患病,家中经济特别困难。4.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母亲向本院提供了自己的残疾证明,该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母亲确系视力一级残疾,家庭情况十分困难。5.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总对总查询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牌号为苏H×××××的普通摩托车,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对其罚款500元,但未实际控制,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2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条关于罚金人民币22000元的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