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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玉芳、宫美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芳,宫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潘玉芳,女,1968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宫美荣,女,1965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622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美荣在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