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梅、强国峰与被告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梅,强国峰,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289号原告李春梅,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宝塔区。原告强国峰,男,1970年7月20日生,现住址同上,系李春梅丈夫。。被告: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春平,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春梅、强国峰诉被告延安市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民事诉讼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梅、强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758元。审判员 赵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