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申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秦向云与姚志新、蒋建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向云,姚志新,蒋建中,北京汇诚四方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申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秦向云,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姚志新,男,1960年4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蒋建中,男,1953年1月8日出生。一审被告:北京汇诚四方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良乡西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谢佳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秦向云因与被申请人姚志新、蒋建中及一审被告北京汇诚四方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商)初字第1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向云申请再审称,姚志新、蒋建中的银行卡确实分别向我的卡上转账了45万元以及30万元,但这钱是我拿房子抵押给张彤,张彤借给我的钱。我的某个亲戚应该早就已经替我还上了,但我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我提供的录音光盘里蒋建中亲口说让我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钱早就给了。我还有一个证人能够证明我借的钱早就已经还上了。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秦向云与姚志新、蒋建中签订借款合同并从其二人处取得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秦向云逾期未归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其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无不当。秦向云称有亲戚已经替其归还所借款项,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秦向云称提供的录音光盘能够证明蒋建中亲口承认钱早就给了,但该录音光盘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秦向云称有证人能够证明其所借款项已还,但该证人未出庭作证。综上,秦向云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向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 卫审 判 员 孙 波审 判 员 左颖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德一书 记 员 铁笑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