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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邰群章与许阿荣、沈金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群章,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邰群章,女,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阿荣,男,194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沈金花,女,194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许雪琴,女,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许杰,男,199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邰群章与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许雪琴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邰群章借款70000元,许阿荣、沈金花、许杰在继承许卫东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许雪琴负担。权利人邰群章以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许雪琴支付7081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许阿荣、沈金花、许杰在继承许卫东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已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标的70813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962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许阿荣、沈金花、许雪琴、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履行款50000元。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可依法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在受偿50000元后,自愿放弃余款,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故本案应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8690号民事判决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任 蒙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