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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何锦荣与黄锡尧、区丽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锦荣,黄锡尧,区丽冰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092号原告:何锦荣,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锡尧,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区丽冰,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锦荣与被告黄锡尧、区丽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因被告黄锡尧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殷 南 鹏人民陪审员 李 智 勇人民陪审员 欧阳焕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颖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