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尧荣孙与饶细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荣孙,饶细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2民初491号原告:尧荣孙,男,1975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被告:饶细毛,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原告尧荣孙与被告饶细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尧荣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饶细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尧荣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元;2、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5月1号至还清借款日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元整,双方约定2017年5月1日归还,但至今被告并未归还该款,故诉至法院。被告饶细毛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25日被告饶细毛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尧荣孙借款7500元,约定在2017年5月1号归还,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尧荣孙人民币柒千五百元整,用于生意周转,到2017年5月1号归还,今借人:饶细毛,2017年1月25号”。但至今被告并未归还该款。本院认为,被告饶细毛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尧荣孙借款,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并未归还上述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外,虽然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饶细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尧荣孙借款本金7500元,并按年利率6%以计付2017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尧荣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饶细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