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小平与邯郸市路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平,邯郸市路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999号原告:郭小平,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路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745408748L。法定代表人:刘国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军,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47934993。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郭小平与被告邯郸市路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郭小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郭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70元,减半收取计24835元,由原告郭小平负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