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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沈凤美、江志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凤美,江志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财保122号申请人:沈凤美,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小明,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志元,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申请人沈凤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志元价值9.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志元所有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40元,由申请人沈凤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凯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