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790王志勇与沈永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勇,沈永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勇,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沈永季,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王志勇与被执行人沈永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沈永季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王志勇欠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沈永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664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通过法院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沈永季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执行人员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妻子留置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2017年8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如皋农村商业银行高井支行的银行存款15000元(已发放案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故未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车辆登记信息。3、2017年2月27日,通过在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妻子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不在家中。5、本院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沈永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