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执行从兆存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罚金扣划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兆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980号被执行人从兆存,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9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从兆存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罚金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追缴刑事罚金人民币,同时被执行人从兆存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从兆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从兆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被执行人从兆存的上述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从兆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文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