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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世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世平,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扶绥县。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世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岸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科园路,将被害人何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车卖给一个不知名男子得款200元钱。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1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40元。二、2016年10月份的某日晚上,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兴东大道东,将何某3放养在家后院的一只母鸡及9只小鸡盗走。三、2016年11月31日晚上,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新街南二巷尾,将被害人何某2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澳士王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车卖给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得款人民币600元。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2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2元。四、2017年3月初的某日晚上,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晟耀木业有限公司宿舍,将被害人罗某2厨房内的一个煤气罐和一个煤气灶盗走,随后,卖给路过的甘蔗车司机得款人民币60元。五、2017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晟耀木业有限公司宿舍,将被害人罗某1放在宿舍门口的一条土狗和一只画眉鸟盗走。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世平的供述等证据。并经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出示、宣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世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世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科园路,将被害人何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车卖给一个不知名男子得款200元。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1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40元。二、2016年10月份的某日晚上,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兴东大道东,将何某3放养在家后院的一只母鸡及9只小鸡盗走。三、2016年11月31日晚上,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新街南二巷尾,将被害人何某2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澳士王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车卖给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得款人民币600元。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2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2元。四、2017年3月初的某日晚上,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晟耀木业有限公司宿舍,将被害人罗某2厨房内的一个煤气罐和一个煤气灶盗走,随后,卖给路过的甘蔗车司机得款人民币60元。五、2017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黄世平窜至扶绥县东门镇晟耀木业有限公司宿舍,将被害人罗某1放在宿舍门口的一条土狗和一只画眉鸟盗走。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黄世平因吸食毒品被扶绥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黄世平于2017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11日,在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黄世平吸食毒品时,黄世平主动供述了上述其盗窃的行为。2003年1月15日黄世平因贩卖毒品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至2006年5月2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世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何某2、罗某2、何某1、罗某1、何某3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2003)扶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黄世平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黄世平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黄世平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世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世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世平违法所得人民币8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黄世平盗窃所得的一只母鸡及九只小鸡、煤气罐及煤气灶各一个、土狗一条及画眉鸟一只,予以追缴,分别返还给被害人何某、罗某、罗某;四、责令被告人黄世平退赔被害人何某1、何某2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各1040元、26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高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先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