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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蓝莉与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莉,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821号原告蓝莉,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梁山路4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95892806U。法定代表人全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蓝莉与被告重庆市世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莉负担。审 判 员 王贤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川书 记 员 肖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