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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杰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373号罪犯罗杰,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筠连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3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罗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柱华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