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春霞与陈聪宁、崔盛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春霞,崔盛懿,陈聪宁,北京市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442号原告卢春霞,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盛懿,女,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陈聪宁,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市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097。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原告卢春霞诉被告崔盛懿、陈聪宁、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春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春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