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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6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鄂尔多斯伊金霍洛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公司股金51599.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