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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聚能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三德明复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8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聚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白虎岩路19号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705425797P。法定代表人:王继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三德明复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白虎岩路19号503单元之一,组织机构代码67128093-9。法定代表人:王明,负责人。被执行人:海森夫(福建)复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接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68220-5。法定代表人:��竞瑜,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聚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三德明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海森夫(福建)复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聚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执行人已腾退完毕。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无法支付尚欠的租金及占用费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厦门三德明复材科技有限公司、海森夫(福建)复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俊龙审��员张庆东审 判 员 王志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