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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王东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王东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2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5857504A。负责人:翟建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旗,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正,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马鞍山分行)与被告王东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马鞍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正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马鞍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7077.03元,利息及费用2555.97元(截止到2017年2月17日),合计9633元;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5日,被告因个人生活需要在原告处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一张。信用卡办理成功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开始也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但之后被告便不再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7年2月1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本金7077.03元、利息及费用2555.7元,合计963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被告王东正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5日,被告王东正向原告邮储马鞍山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尾数为07×××93的信用卡。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邮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该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同时还规定了透支利率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以及透支取现等费用的收费标准等。后王东正在使用该信用卡中因消费等产生欠款却未按约定归还,截止2014年1月7日,被告累计共欠原告本金7077.03元、利息及费用2555.97元,合计9633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王东正在使用信用卡中因消费等而产生欠款却未按约定归还,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邮储马鞍山分行主张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之约定索要欠款及相关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东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欠款本金7077.03元,利息及费用2555.97元(截止到2017年2月17日),合计9633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王东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宏霞人民陪审员  宁伦平人民陪审员  薜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开源附:一、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邮储马鞍山分行提供的证据目录: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信用卡申请表》一份,证明被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事实;3.信用卡交易明细一份,证明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事实;4.信用卡欠款明细表一份,证明被告不能按约定归还信用卡,构成根本违约,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明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