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杨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茂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2民初5092号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4584248L(1-1)。法定代表人:沈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啸,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茂兰,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茂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啸,被告杨茂兰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0日止的租金10450元(按550元/月计算)即物业费727元(按38.27元/月计算);2、被告支付违约金11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芜湖市保证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西路中坤家园小区*栋*单元****室房屋(建筑面积47.84平方米)租赁给被告,租期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房租550元/月,物业费0.8元/平方米/月,租金、物业费按月支付,于当月5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号,如被告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按照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房屋,但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欠付原告租金及物业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济困难为由未支付。被告杨茂兰辩称,我是困难户,没有钱支付租金,我要求将住房补贴直接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系涉案房屋所有人,原告系涉案房屋管理人。2013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芜湖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1、原告将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天门山西路中坤家园小区*栋*单元****室保障性住房租赁给被告,建筑面积47.84平方米;2、租期3年,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3、房租550元/月,物业费0.8元/平方米/月,租金、物业费按月支付,于当月5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号;4、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可持本合同原件、租金交付单据凭证,向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租金货币补贴,并由承租家庭户籍所在区政府直接支付给承租人;5、如被告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照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使用租赁房屋,并已交清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租金、物业费。被告缴纳租金后向政府领取了2014年度、2015年度的租金补贴。被告因经济困难,未缴纳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今的租金及物业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芜湖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租金、物业费的义务,因被告未按期缴纳,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租金10450元(550元/月×19个月)、物业费727(38.27元/月×19个月)。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因被告属于低保户,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标准即550元。对于被告辩称,其愿意将住房补贴由政府直接支付给原告,因住房补贴需被告自行向户籍所在地政府申请,且合同中约定,住房补贴由政府直接支付给被告,故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0450元,物业费727元;二、被告杨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5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杨茂兰承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文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