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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欣与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591号原告:李欣,女,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泰和路1号。法定代表人:萧功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与被告山东康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元,原告李欣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