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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金英,曾雪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被执行人叶金英,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曾雪香,女,1946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金英、曾雪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了5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曾雪香的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5月2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36616.99元,余款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曾雪香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金巷底44号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叶金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