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延安市公路管理局与王仲同、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市公路管理局,王仲同,延安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延安市七里铺。法定代表人:高应虎。委托代理人:宗世杰,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仲同,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春福,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延安市新城为民服务中心综合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贺延峰。委托代理人:宗世杰,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延安市公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王仲同、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延安市公路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宗世杰、被上诉人王仲同的委托代理人宋春福、原审被告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代理人宗世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市公路管理局预交的上诉费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南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