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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终3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合意、齐敏与被上诉人曹恩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合意,齐敏,曹恩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终3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合意,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大石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敏,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恩博,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大石桥市。上诉人刘合意、齐敏因与被上诉人曹恩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合意、齐敏虽与被上诉人曹恩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在本院庭审中查明,被上诉人自认该房屋当前的市场价格为20余万元,而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仅为10万元,已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且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本案真实的法律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6)辽088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合意、齐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芝贵审判员  栾 娜审判员  陆玮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