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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丽芬与安阳市华中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工伤纠纷仲裁纠纷一案执异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丽芬,安阳市华中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异32号异议人:牛丽芬,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羊毛屯村一区51号。身份证号:410511197907122220。申请执行人:牛丽芬,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羊毛屯村一区51号。身份证号:410511197907122220。被执行人安阳市华中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海村,组织机构代码:78917717-9。法定代表人李宝珠。本院在执行牛丽芬与安阳市华中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工伤纠纷仲裁纠纷一案中。牛丽芬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追加郑保亮为该案被执行人。异议人称:郑保亮身为安阳市华中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建材公司)股东,以华中建材名义于2015年3月2日与宋治学签订一份转让协议,转让华中建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海村北地安姚公路南侧的华中建材公司所有的生产经营厂地、厂房、房屋、大院等进行整体一次性转让,转让价格为50万元,郑保亮收到该款后,不给付申请人赔偿款,也不给付申请人补缴单位应缴纳的保险费用。本院查明:异议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龙劳仲案字[2014]第1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牛丽芬以郑保亮身为华中建材公司股东转让该公司资产变现为由,追加郑保亮为该案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牛丽芬与华中建材公司劳动工伤纠纷仲裁案,依据安龙劳仲案字[2014]第10号仲裁裁定牛丽芬与华中建材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未涉及相关其它人员,作为本案执行依据,因未提及第三人,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追加案外相关人员与法无据。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牛丽芬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振华审 判 员  田小娟审 判 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芈永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