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曾会与雷清权、王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会,雷清权,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曾会,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树洪,四川博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雷清权,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曾会与雷清权、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清权、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清权、王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诉讼中,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雷清权名下的房产,因均设立抵押及被另案查封,现无法进行处置。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雷清权、王英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