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银科与马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科,马庆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11民初696号原告刘银科,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马庆阳,男,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刘银科诉被告马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银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庆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银科诉称,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2016年3月1日至4月1日先行还款2000元,余款如何偿还未约定。被告未按约定偿还2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马庆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银科与被告马庆阳之间存在民间借贷事实。2016年2月6日,被告马庆阳给原告刘银科出具了欠条一份。该欠条的主要载明“今向刘银科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款人:马庆阳、注明(3月1日-4月1日还款2000)”等内容。被告马庆阳从原告刘银科处借款后,上述借款被告马庆阳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银科与被告马庆阳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马庆阳对所欠原告刘银科的借款理应如数偿还。原告刘银科要求被告马庆阳偿还欠款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庆阳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庆阳给付原告刘银科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马庆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天伟人民陪审员 郭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绵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长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