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赵小军、卢亚玲、赵徐存、赵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小军,卢亚玲,赵徐存,赵艳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31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小军,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人,现住址不详。被告:卢亚玲,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告:赵徐存,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址不详。被告:赵艳军,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被告赵小军、卢亚玲、赵徐存、赵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所地无法向四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该四被告均不在以上住所地。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四被告的具体住所地,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长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