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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陈忠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陈忠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9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负责人:许小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赞,天津嘉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忠万,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忠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津0103民初81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忠万名下412115.09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忠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