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0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志、闫明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闫明涛,谭永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怀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捕前住址:河北省怀来县东花园镇太师庄村。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闫明涛,曾用名闫明唐,男,1993年11月2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省份证号码:1401071993112652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2016年12月25日因涉���犯赌博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永超,男,1993年3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2017年2月24日被山西省介休市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怀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闫明涛、谭永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宗凡、赵少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闫明涛、谭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王志伙同被告人闫明涛、谭永超、祁某(另案处理)、任某(在逃)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怀来县东花园镇清水河村、东花园镇太师庄村及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许家营村附近的树林,搭建帐篷作为赌博场地,提供赌博工具,多次组织多人以押宝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谭永超、闫明涛在他人赌博时负责赌场外围放风,被告人王志每次从赌局中以百分之十比例抽头渔利,将获利所得分给被告人闫明涛、谭永超等人,被告人王志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闫明涛、谭永超的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三被告人供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份期间,被���人王志伙同被告人闫明涛、谭永超、祁某(另案处理)、任某(在逃)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怀来县东花园镇清水河村、东花园镇太师庄村及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许家营村附近的树林,搭建帐篷作为赌博场地,提供赌博工具,多次组织多人以押宝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谭永超、闫明涛在他人赌博时负责赌场外围放风,被告人王志每次从赌局中以百分之十比例抽头渔利,将获利所得分给被告人闫明涛、谭永超等人,被告人王志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谭永超于2017年2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张某1、何某、刘某、高某、孟某、韩某等人证言;同案人祁某、张某2供述;被告人王志、闫明涛、谭永超辨认同案犯辨认笔录;证人辨认开设赌场人员及参赌人员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开设赌场地点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王志、闫明涛、谭永超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闫明涛、谭永超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委托家人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明涛、谭永超,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闫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谭永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对二被告人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先期羁押的29天已扣除;罚金已缴纳)被告人闫明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先期羁押���29天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谭永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志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建明代理审判员  侯瑞娟人民陪审员  赵富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