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甜甜与刘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甜甜,刘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2131号原告:刘甜甜,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刘魁,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刘甜甜与被告刘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刘甜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甜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原告刘甜甜负担。审判员 何 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卓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