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新鼎立鞋材商行与陈振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新鼎立鞋材商行,陈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新鼎立鞋材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A5-106号,注册号350304600155680经营者:曾青海,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振芳,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鞋服城新鼎立鞋材商行与被执行人陈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振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