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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与陈艳宏行政非诉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垣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23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田卫红,男,该局工作人员。2017年8月2日,本院收到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陈艳宏未经批准,擅自于2016年5月占用候堡镇常隆村集体土地0.24亩修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襄国土资执罚决字[2016]第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处行政罚款2415元(贰仟肆佰壹拾伍元整)。因被申请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也未自行履行处罚事项。为此,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人襄垣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襄垣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孙 中人民陪审员 孙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