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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永生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1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生,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余干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生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建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起,被告人吴永生在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号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从中牟利。同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吴永生及2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超过20人投注的单据共计43张、赌资及抽头渔利共人民币1769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吴永生供述,认为被告人吴永生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法庭上,被告人吴永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起,被告人吴永生在其经营的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号店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从中牟利。同月17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吴永生及2名参赌人员,并扣押超过20人投注的单据共计43张、赌资人民币1509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60元。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永生的家属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张某、章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各自证实其于2017年1月17日晚,到石狮市金塔西路**号杂货店向该店老板(经其辨认系被告人吴永生)分别购买100元、160元“六合彩”后被警察查获的具体经过。2、证人王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石狮市灵秀镇金塔西路**号房东,其于2016年9月起将该房屋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租给吴永生做小卖店。3、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实2017年1月17日20时许,石狮市公安局永宁派出所民警对石狮市金塔西路**号店进行检查,发现吴永生在该店销售“六合彩”供章某、张某进行赌博,当场从吴永生处查扣“六合彩”白色投注单据43张、赌资人民币1509元及盈利260元,从章某、张某处各查获“六合彩”红色投注单据各1张。4、“六合彩”白色投注单据,证实从被告人吴永生处查扣的43张“六合彩”白色投注单据均注明“吴”的字样,其中21张注明“元月12日”,22张注明“元月17日”。5、店面租赁合同书,证实吴永生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承租石狮市金塔西路****号店面。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张某、章某因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于2017年1月1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二百元。7、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证实本案侦破经过及被告人吴永生的归案经过。8、户籍、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永生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的事实。9、被告人吴永生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永生对其实施上述利用香港“六合彩”非法揽注猜码牟利的事实供述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永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永生的家属代为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永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一千五百零九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珍珍代理审判员  许鸿源人民陪审员  康珍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吴永生、常艳丽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