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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冯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冯志海,袁菊凤,郑玉松,冯振清,刘招旺,林细玉,福安市兴宏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海富通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旺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8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吴积辉。被执行人:冯志海,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袁菊凤,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玉松,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冯振清,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招旺,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细玉,女,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兴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冯志海。被执行人:福安市海富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玉松。被执行人:福安市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招旺。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赛岐支行与被执行人冯志海、袁菊凤、郑玉松、冯振清、刘招旺、林细玉、福安市兴宏贸易有限公司、福安市海富通商贸有限公司、福安市旺达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73997.96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1197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