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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计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青,李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刑初702号自诉人张小青,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人李计伟,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自诉人张小青以被告人李计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小青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小青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麻 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