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执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巧丽与曹成文、吴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巧丽,曹成文,吴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2559号申请执行人杜巧丽,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被执行人曹成文,男,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吴玉莲,女,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本院在执行杜巧丽与曹成文、吴玉莲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苏1311执2559号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曹成文、吴玉莲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有登记在曹成文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锦华名园三区4-B-501室房产,于2016年8月8日办理查封登记,但系轮候查封,另查明曹成文、吴玉莲名下有小额存款,并依法予以冻结,其他财产暂时没有发现。本院又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苏1311执2559号执行决定书,将曹成文、吴玉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馗执行员 陈院伟执行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