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宾丽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宾丽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1民初5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文澜路2号。负责人:李进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甘清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宾丽芳,女,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宾丽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被告宾丽芳已还清拖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苏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