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操、罗国兵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操,罗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48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操,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罗国兵,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操、罗国兵刑事罚金一案的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操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执行人罗国兵尚有4525元未执行,被执行人罗国兵经本院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刑事审判一庭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江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