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志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陈志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092号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环县环城镇滨河路27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志连,女,甘肃省环县人。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志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敬向琼审 判 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雁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